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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全攻略

发布时间: 2017-08-02 09:37:55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继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也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实施时间与试点范围

1、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展试点范围内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申报表填写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注意事项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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