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 年度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 年度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3月31 日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 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达到12 万元:(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含以下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特别注意:个人年所得包含个税扣除标准3500不包含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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