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资讯中心 > 正文

资讯中心

咨询热线

19528005090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发布时间: 2018-07-13 14:57:57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如您有青岛工商注册、青岛注册公司、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等方面的疑问。

如您有城阳工商注册、城阳注册公司、城阳公司注册、城阳代理记账等方面的疑问。

如您有李沧工商注册、李沧注册公司、李沧公司注册、李沧代理记账等方面的疑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QQ业务咨询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