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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注销,仍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8-07-26 14:10:30

吊销营业执照的属性与效力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主要是针对提交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一条针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三条针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法律责任》章节对吊销营业执照进一步作出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罚,是企业登记机关限制或剥夺该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取消的是企业的营业资格、限制的是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非终止和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因此,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效力只是否定企业的营业资格和行为能力,并非否定其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一)允许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姓名,系独立于公司外部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对外宣示,与公司的营业资格与经营活动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属于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其变更登记申请不应予以限制。

  (二)限制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这三种类型的变更登记申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应作出限制性的登记处理方式。

  (三)禁止变更事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这五种变更登记申请与公司的经营资格与经营活动直接关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清算程序后,其变更登记申请应予禁止,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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