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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19-01-09 13:35:21

我单位用一台吉普车抵账,车辆原值18万,已提折日108072元,抵账7万元,か理过户交易时评估金额2.5万
元,并按评估金额纳增值税432.69。问:1、是否还需要按抵账金额7万元补交增值税.

1、补缴増值税问题,分两种情况:
其一,该车是09年一月一日以前购进的,并且没有进行増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试点,也就是说,没
有抵扣増值税进项税额,且销售额没有超过原值,则按销售额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増值税。计算
如下
应纳税额=70009(1+4%)×4%÷2=1346.15元
其二,该车是09年一月一日以后购进的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70000÷(1+17%)×17=10170.94元
账务处理(一第一种情况为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货:固定资产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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