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 凭收款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税总28号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3-21 14:28:22        
       
      
        看懂 凭收款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税总28号公告解读
财税新视野2018-06-15
28号公告规定的收款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
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发布后,反响非常强烈,特别是对于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大家欢呼雀跃。有人甚至认为“这是纠正以前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错误”。对于此观点,我们只能说别高兴太早也别误入歧途。因为,在此以前,从来就没有“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规定,此次新的规定中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
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我们财税新视野的正确理解是,从该条对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分析,仅有两种适用对象。
在分析这两种适用对象时,我们首先记住大的前提。那就是:发生的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取得收入方)如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须以发票(包括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不管对方是企业等单位、组织,还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的经营户,就不适用这两种情形,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仍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适用哪两种对象?第一种,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第二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通过此规定可以看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仅指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也就是说企业在向国家机关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可以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并无新意,支付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之前也是这么操作,也不用取得发票。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对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首先应明确这里的个人不包含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也就是说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同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即为个体工商户,即属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实行按次(日)征税,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也就是企业支出应税项目的对方是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个人,也非全部可以不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能是在其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情况下,才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可以想想企业无法取得发票时又有多少情况符合这条的规定?应该是很少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