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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稳定和扩大就业22条新政(附最新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 2019-05-16 14:17:15

5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岛城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为核心,统筹当前新旧动能转换、助推“十五个”攻势的实际和未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求,突出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借鉴深圳、杭州等城市经验,围绕支持企业稳定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培训提升就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完善公共服务助推就业、落实责任保障就业共6个方面,提出22条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政策措施,多方面、多角度共同发力,打出促进就业“组合拳”,破解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助推岛城率先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与以往就业政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把“优先”放在首要位置,按照降成本促进就业、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提升技能拓展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服务助推就业的总体思路,重点在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一)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用工活力。

  针对企业关注的用工成本高、重点群体反映的社保缴费负担较重等问题,《意见》重点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1%的政策。这项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41.8亿元(养老保险22亿元、工伤保险3.8亿元、失业保险16亿元)。

二是落实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费定额减免政策。

  其中,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是扩大社保补贴范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扩大到“五险”,增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测算,此项政策每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轻社会保险负担约5亿元。

建立专项制度,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产业稳定岗位。

  大家知道,青岛外贸进出总值占全省比重近1/3,经济的外向度比较高。受当前新旧动能转换、中美经贸摩擦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可能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对此,我市从资金、服务两个方面建立专项制度,对它们进行扶持。主要是: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将失业保险返还的比例由30%提高到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进一步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展专项服务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预防规模性失业。

推行终身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和扩大发展空间。

  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核心是人岗匹配度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围绕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之城,重点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二是建立企业在岗培训制度。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同时,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缴纳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到1年以上,同时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享受最高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三是建立生活费补贴制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渠道。

  据统计,目前全市新业态、新经济等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3,是未来就业增长的重要动力,但就业、社保的规范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为此,《意见》要求支持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推动就业、社保等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针对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实施家庭服务业“五个一批”行动(利用3年时间,培育一批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壮大一批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打造一批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家庭服务创业示范平台,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打造家庭服务云平台,实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行动,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人力资源交流服务等发挥平台作用,对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人力资源交流对接活动等给予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

加大创业扶持,鼓励带动就业。

  创业既能实现创业者的自身就业,还能扩大就业。在这方面,《意见》突出“学深圳、赶深圳”,对整个政策体系进行了升级。一是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设信用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享受贴息。二是实施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相应税费,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中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时限的要求(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原规定需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原规定需缴纳社会保险满4个月),同时,结合我市区域特点和“双招双引”工作,将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明星、大学生创业之星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鼓励各类群体创业。

深入“一次办好”改革,最大限度助推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是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润滑剂”。围绕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见》重点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一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2019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一链办理,大幅提升就业服务便民程度。二是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提供招才引智、用工招聘、政策对接等专项服务。三是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妥善应对失业风险。

  《意见》的具体情况,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青岛就业网查询,也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3.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三险”扩大到“五险”。

  4.培育新业态扩大就业。支持创建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加强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项目。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上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5.促进环境升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继续每年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奖补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完善贷款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凭信用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

  6.构筑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建设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落实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从2019年起,取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遴选一批小微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训练营,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8.支持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在青高校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创建一批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展博会等活动。对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

  9.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打造工匠之城。推动学科专业与“956”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

  10.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补助金额由各区(市)确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将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补贴范围。

  11.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2.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将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政策范围扩大至在青高校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发挥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知名高校引领作用。对“海鸥行动”优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指导补贴。

  13.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新增解聘人员就业专项指导,市、区(市)给予一定补助。2019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2倍,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4.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我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按每介绍就业成功1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5.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青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公共服务助推就业

  16.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民共享。推行“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关联业务实现一链办理。

  17.强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员培训、代理代办等服务。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以及用工量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市)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18.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监控,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六、落实责任保障就业

  19.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市)的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口岸办,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

  20.强化基础投入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加强就业扶贫与劳务对接合作,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支持智慧型公共就业载体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典型遴选,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业务提升培训,实施公益性招聘活动,开展创业孵化载体评估认定奖补,打造就业创业培训网络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2.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制定实施就业创业政策,以及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纳入容错情形,让干部“能作为、敢作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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